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调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协助调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委托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以及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和被举报、投诉人。

举报、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办案机关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或者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五)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