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需要重新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但是,因委托事项无符合条件的其他鉴定机构可以承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原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