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办案机关准许诉讼当事人申请或者认为需要补充鉴定的;(四)其他依法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鉴定人进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