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及对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