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行为。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侯,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