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内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的,由海洋发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