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巡查、调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和临海、用海单位的处置措施,鼓励、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