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三)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
(四)重要海洋历史遗迹;
(五)滨海海岸生态廊道;
(六)海滨风景名胜区的限制开发范围;
(七)重要基岩岸线、一般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
(八)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环境脆弱岸段;
(九)其他自然形态基本保持完好、生态功能较好和资源价值较高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