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四)优质沙滩、岩礁;(五)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湾;(八)海滨风景名胜区的禁止开发范围;(九)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