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