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