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