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公共处理设施发生损坏、故障,超出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运维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接到运维单位报告后,应当组织维修或者采取其他应急处理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和村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