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二)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三)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四)违约责任;(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