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检测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

(二)公共处理设施的交付条件;

(三)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