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道路和连片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农村生活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