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用地。预留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