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父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依法确定的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