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以下措施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一)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二)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专款用于传统建筑抢救性修缮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以及对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维护修缮费用的补助;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项目应当向传统村落保护倾斜,不断加强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四)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