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传统建筑或者传统构筑物上刻划、涂污的,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移动、损毁传统建筑或者传统构筑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