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范围内进行翻建、改建、抢救、修缮房屋、道路、供排水网、电网、光缆、公共服务设施等施工活动,不符合村庄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且未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