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利用以及自治县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当予以保护的村落。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