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应当做好村落文化遗产详细调查,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村(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