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柑橘黄龙病防控规定第九条有效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防控柑橘黄龙病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柑橘黄龙病防控意识。柑橘产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每年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春梢、夏梢、秋梢、冬梢萌发等关键期集中开展柑橘黄龙病防控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