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种植、繁育范围内发生柑橘黄龙病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及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

经过柑橘产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确认为柑橘黄龙病病株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在收到最终结论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

对及时自行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柑橘黄龙病病株的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在国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带等生长的无主柑橘,其柑橘黄龙病病株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在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后清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