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柑橘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柑橘木虱等媒介发生情况,在柑橘冬季清园、春梢萌芽前、春梢、夏梢、秋梢、冬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统一时间,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媒介,有效压低虫口密度。
柑橘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在柑橘种植区域周边一千五百米范围内,黄皮、九里香等柑橘木虱等媒介寄主植物种植者应当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等媒介开展防治。
在国有荒地、荒山、公共地带等生长的无主柑橘,其柑橘木虱等媒介防治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