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柑橘种苗繁育基地规划,柑橘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组织实施,可以对无病柑橘种苗繁育者和种植无病柑橘种苗者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无病柑橘种苗。

柑橘种苗繁育者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网室或者大棚等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按照有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繁育活动,生产无病种苗。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销售自繁自用的剩余柑橘种苗,应当依法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柑橘种苗有剩余,在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且数量不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