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对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检测申请。检测结论为最终结论。检测结论与鉴定结论一致的,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检测结论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检测费用由财政承担。

柑橘种植者和柑橘种苗繁育者对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机构抽样检测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重新检测时,检测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财政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