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观音湖的义务,对污染观音湖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观音湖保护。

对观音湖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