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观音湖保护和管理中存在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