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护(围)栏、栈道、座椅、照明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被损坏或者被拆除的市政公用设施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