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护(围)栏、栈道、座椅、照明灯等市政公用设施;(三)向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四)在水域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五)野炊,露天烟熏、烧烤食品,焚烧祭祀用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