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观音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禁止船舶向观音湖水域超标排放污水,禁止倾倒残油、废油和垃圾。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