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开采地下资源、钻探、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