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