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原状,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三)在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占用绿地;(四)占用期满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恢复绿化原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