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原状,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

(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三)在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占用绿地;

(四)占用期满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恢复绿化原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