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有效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