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建议,对规划草案作相应修改。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草案作重大调整的,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