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落实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