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