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