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