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标语、电子信息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具体选举办法,引导村民增强民主法治意识,熟悉选举基本知识,珍惜民主权利,依法参加选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