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督查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强化保障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