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七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下,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村民提名的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确认为候选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