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六条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