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