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