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