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收集、调取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律师;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在代理的民事案件审理、执行阶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被申请机关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应当通知律师并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