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妥善处理受理的法律事务,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者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解散或者终止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